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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完善《重庆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渝财规[202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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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其他经济法规
文      号:渝财规[2021]3号
颁发日期:2021-07-18
地   区:重庆
行   业:全行业
时效性:有效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财政局,各有关金融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精神,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指引〉的通知》(财金〔2020〕31号)、《中国银保监会等七部门关于做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39号),以及我市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相关要求,现将《重庆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渝财规〔2019〕16号)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增设重庆市融资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再担保公司”)为“代偿补偿资金”托管机构,根据小微企业、“三农”等融资担保业务情况,动态调整资金池规模。充分发挥市再担保公司规范引领作用,引导带动全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高质量发展。积极支持市再担保公司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开展合作,逐渐建立中央、市级、区县的三级风险分担机制。

二、明确再担保业务分险比例。对市再担保公司开展的符合条件的再担保业务,市再担保公司按程序履行40%代偿责任后,按规定向代偿补偿资金进行补偿申报。对纳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合作的业务,代偿补偿资金按市再担保公司履行代偿责任对应风险本金的40%予以补偿,对暂未纳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合作的业务,按对应风险本金的65%予以补偿。市财政局将根据业务开展、体系建设等情况动态调整补偿比例。

三、放宽代偿补偿利率限制。将“银行贷款利率由LPR加点不超过250个基点”调整为“符合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相关要求的银行贷款利率”。

四、调整代偿率补偿标准。将代偿率补偿比例统一调整为“对单个合作担保机构当年代偿率小于等于4%的部分,代偿补偿资金按分担比例全额补偿;代偿率超过4%的部分,代偿补偿资金不予补偿”。

五、明确财政部门审核责任。区县(自治县)财政局不再对入库项目进行信息确认,调整为市财政局每年组织第三方机构对代偿补偿资金垫付项目信息进行审核,区县财政局进行复核,并确认最终补偿金额。

六、托管机构应建立健全代偿补偿资金信息管理系统,制定代偿补偿操作流程,贷款担保项目申请纳入代偿补偿项目库时,贷款本金不存在当前逾期,以及近两年内无恶意逃废债等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七、建立代偿补偿工作补助机制。市财政局根据托管机构代偿补偿工作管理成本及绩效评价等情况,可给予适当工作经费补助。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生效,其他事项仍按照《重庆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渝财规〔2019〕16号)执行。

重庆市财政局

2021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