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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重庆市水利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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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其他经济法规
文      号: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2号
颁发日期:2021-12-30
地   区:重庆
行   业:全行业
时效性:有效

根据《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5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1号)的要求,现将水土补偿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1年1月1日起,水土保持补偿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征收标准等政策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水利部和重庆市水利局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由缴纳义务人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和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水土保持补偿费由缴纳义务人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三、水土保持补偿费自2021年1月1日起,由缴纳义务人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缴纳。按次缴纳的,应于项目开工前或建设活动开始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按期缴纳的,在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四、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义务人可通过重庆市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税务部门为缴纳义务人开具税收票证作为缴费凭据。

五、水土保持补偿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后,以前年度应缴未缴的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

六、水土保持补偿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后,因缴纳义务人误缴或者税务部门误收需要退库的,缴纳义务人可通过重庆市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办理;其他情形需要办理退库的,缴纳义务人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持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核定文书到办税服务厅办理。水土保持补偿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前,资金入库后需要退库的,按原有规定办理。

七、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水利局

2020年12月30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现对《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有关背景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要求,重庆市税务局和重庆市水利局以《公告》的形式,明确水土保持补偿费划转税务部门后的征管事项,以便缴纳义务人了解申报缴费事项,便捷高效地办理缴费业务。

二、主要内容

《公告》的制定贯彻了“便民、高效”的原则,从规范征收管理、提高征管效率、降低征管成本、优化缴费服务的角度出发,明确了六个方面内容:

(一)关于划转时间、政策依据等事项的规定

《公告》第一条明确水土保持补偿费划转时间,同时明确了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征收标准等政策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二)关于主管税务机关征收和属地税务机关征收的规定

《公告》第二条明确了缴纳义务人主管税务机关征收水利部、市水利局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和建设活动应缴纳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属地(审批机关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和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应缴纳的水土保持补偿费。

(三)关于申报缴纳期限的规定

《公告》第三条明确了缴纳义务人按次缴纳或按期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申报期限。

(四)关于申报渠道的规定

《公告》第四条明确了缴纳义务人申报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申报渠道和缴费凭据。

(五)关于欠费征收的规定

《公告》第五条明确了缴纳义务人以前年度应缴未缴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部门。

(六)关于退库事项的规定

《公告》第六条明确了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前缴纳义务人已缴费款的退库办理要求,以及划转后,因缴纳义务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或其他情形需要退库的办理要求。

三、施行日期

《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