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东奥会计在线 > 法规库 > 税收法规 >消费税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稳定轻烃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字号 大号 标准 小号

类      别:
文      号:
颁发日期:2018-06-21
地   区:
行   业:
时效性:

国税函〔2010〕205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石化胜利油田分公司稳定轻烃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鲁国税发[2010]5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油气田企业在生产石油、天然气过程中,通过加热、增压、冷却、制冷等方法回收、以戊烷和以上重烃组分组成的稳定轻烃属于原油范畴,不属于成品油消费税征税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