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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21号 ——对小型被审计单位审计的特殊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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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日期:2018-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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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小型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小型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时,应当将本准则与相关审计准则结合使用。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小型被审计单位,是指资产总额或营业额较小,职工人数较少,所有权和管理权集中于少数个人,并具备下列一项或多项特征的单位:

  (一)收入来源单一;

  (二)会计记录简单;

  (三)内部控制有限,存在管理层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的可能性。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运用职业判断,确定被审计单位是否为小型被审计单位。注册会计师的判断结果,并不改变审计目标及应当承担的审计责任。

  第二章 业务约定书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充分了解小型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初步评价审计风险,以确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六条 如果小型被审计单位会计记录不完整、内部控制不存在或管理层缺乏诚信,可能导致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拒绝接受委托,或解除业务约定。

  第七条 参与日常经营管理的业主,通常认识不到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是其自身的责任,因此业务约定书应当载明注册会计师和业主各自的责任。

  第八条 小型被审计单位的治理结构通常难以清楚界定,对于应与治理层沟通的相关事项,注册会计师应当与被审计单位商定沟通的对象,并将商定的结果载入业务约定书中。

  第三章 计划审计工作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小型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合理计划审计工作,使审计业务以有效的方式得到执行。

  第十条 在小型被审计单位审计中,全部审计工作可能由一个很小的审计项目组执行,项目组成员间容易沟通和协调,总体审计策略和具体审计计划可以相对简单。

  第四章 风险评估程序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小型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以足够识别和评估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

  第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从下列方面了解小型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

  (一)行业状况、法律环境与监管环境以及其他外部因素;

  (二)被审计单位的性质;

  (三)被审计单位对会计政策的选择和运用;

  (四)被审计单位的目标、战略以及相关经营风险;

  (五)被审计单位财务业绩的衡量和评价;

  (六)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

  第十三条 小型被审计单位通常没有正式的计划和程序来确定其目标、战略及管理经营风险,注册会计师应当询问管理层或观察小型被审计单位如何应对这些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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