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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第2101号——财务报表审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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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颁发日期:2018-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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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业:
时效性: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阅业务,明确执业责任,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财务报表审阅的目标,是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审阅程序的基础上,说明是否注意到某些事项,使其相信财务报表没有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未能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被审阅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相关的职业道德规范,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持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并对执业过程中获知的信息保密。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规定执行财务报表审阅业务。

  第五条 在计划和实施审阅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职业怀疑态度,充分考虑可能存在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情形。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主要通过询问和分析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作为得出审阅结论的基础。

  第二章 审阅范围和保证程度

  第七条 审阅范围是指为实现财务报表审阅目标,注册会计师根据本准则和职业判断实施的恰当的审阅程序的总和。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本准则确定执行财务报表审阅业务所要求的程序。必要时,还应当考虑业务约定条款的要求。

  第八条 由于实施审阅程序不能提供在财务报表审计中要求的所有证据,审阅业务对所审阅的财务报表不存在重大错报提供有限保证,注册会计师应当以消极方式提出结论。

  第三章 业务约定书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与被审阅单位就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业务约定书。

  第十条 业务约定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审阅业务的目标;

  (二)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

  (三)审阅范围,其中应提及按照本准则的规定执行审阅工作;

  (四)注册会计师不受限制地接触审阅业务所要求的记录、文件和其他信息;

  (五)预期提交的报告样本;

  (六)说明不能依赖财务报表审阅揭示错误、舞弊和违反法规行为;

  (七)说明没有实施审计,因此注册会计师不发表审计意见,不能满足法律法规或第三方对审计的要求。

  第四章 审阅 计 划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计划审阅工作,以有效执行审阅业务。

  第十二条 在计划审阅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被审阅单位及其环境,或更新以前了解的内容,包括考虑被审阅单位的组织结构、会计信息系统、经营管理情况以及资产、负债、收入和费用的性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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