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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3 号——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和其他事项段(新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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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颁发日期:2018-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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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

  第三章 目 标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在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后,如果根据职业判断认为有必要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或其他事项段,通过明确提供补充信息的方式,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下列事项:

  (一)尽管已在财务报表中恰当列报或披露,但对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至关重要的事项;

  (二)未在财务报表中列报或披露,但与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审计工作、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或审计报告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要 求

  第一节 审计报告中的强调事项段

  第九条 如果认为有必要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已在财务报表中列报或披露,且根据职业判断认为对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至关重要的事项,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

  (一)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规定,该事项不会导致注册会计师发表非无保留意见;

  (二)当《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4 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适用时,该事项未被确定为在审计报告中沟通的关键审计事项。

  第十条 如果在审计报告中包含强调事项段,注册会计师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将强调事项段作为单独的一部分臵于审计报告中,并使用包含“强调事项”这一术语的适当标题;

  (二)明确提及被强调事项以及相关披露的位臵,以便能够在财务报表中找到对该事项的详细描述。强调事项段应当仅提及已在财务报表中列报或披露的信息;

  (三)指出审计意见没有因该强调事项而改变。

  第二节 审计报告中的其他事项段

  第十一条 如果认为有必要沟通虽然未在财务报表中列报或披露,但根据职业判断认为与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审计工作、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或审计报告相关的事项,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其他事项段:

  (一)未被法律法规禁止;

  (二)当《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4 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适用时,该事项未被确定为在审计报告中沟通的关键审计事项。

  第十二条 如果在审计报告中包含其他事项段,注册会计师应当将该段落作为单独的一部分,并使用“其他事项”或其他适当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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