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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老师:张晓慧 课程时长:00:59:25 更新时间:2021-02-26 0人已学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折旧费
主讲:张晓慧
目 录
一、固定资产折旧费税前扣除要素
二、固定资产折旧费扣除的规定
三、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折旧费
四、折旧费纳税申报
五、折旧费税前扣除误区
一、固定资产折旧费税前扣除要素
(一)定义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使用寿命,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二)计税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
“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一)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三)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四)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
(五)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六)改建的固定资产,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除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和租入的固定资产以外)
【案例1】S公司20×8年7月购进生产设备一台,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设备价款200万元,价税合计232万元。销售方负责将设备运输至S公司,S公司临时雇佣技术人员对该设备进行安装、调试,之后投入生产。支付技术人员劳务费2.1万元,未取得发票。则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和计税基础分别是多少?
会计规定: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不包括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则资产原值202.1万元。
税法规定:需要取得符合税法规定的凭据才能确认计税基础,对于2.1万元无发票对应部分,不能作为计税基础,则该项资产计税基础是200万元。
(三)折旧的范围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对所有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未取得发票);”
一、固定资产折旧费税前扣除要素
二、固定资产折旧费扣除的规定
三、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折旧费
四、折旧费纳税申报
五、折旧费税前扣除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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