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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老师:翟继光 课程时长:00:27:10 更新时间:2022-05-11 0人已学
支持脱贫攻坚税收优惠政策解析
主讲:翟继光
目 录
一、支持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
二、推动涉农产业发展
三、激发贫困地区创业就业活力
四、推动普惠金融发展
五、促进老少边穷地区加快发展
六、鼓励社会力量加大扶贫捐赠
一、支持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
(一)基础设施建设税收优惠
(二)农田水利建设税收优惠
(三)农民住宅建设税收优惠
(四)农村饮水工程税收优惠
【案例1】为支持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2019年甲公司在某贫困县投资建设了一家小型水利发电厂和一家农村供水中心。该发电厂每年销售电的不含增值税销售额为1 000万元,占用耕地10万平方米,已知销售电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3%,当地耕地占用税税额为每平方米10元。该供水中心每年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额800万元,利润总额约100万元,占用城镇土地9万平方米,房产价值1 000万元,已知销售水适用增值税税率为9%,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为每平方米5元,房产税扣除比例为30%,税率为1.2%。
如没有优惠政策,该发电厂每年应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1 000×13%=130(万元),假设进项税额为20万元,则应纳增值税110万元;应纳耕地占用税:10×10=100(万元)。
因该发电厂可以享受农村水利建设税收优惠,应纳增值税:1000×3%=30(万元),减轻增值税负担80万元,免征耕地占用税,合计享受税收优惠180万元。
如没有优惠,该供水中心每年应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800×9%=72(万元),假设进项税额为32万元,则应纳增值税40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100×25%×20%=5(万元);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9×5=45(万元);应纳房产税:1000×(1-30%)×1.2%=8.4(万元)。
因该供水中心可以享受农村饮水工程税收优惠,可以免征增值税、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房产税。全年享受税收优惠98.4万元。
(一)基础设施建设税收优惠
【税收政策一】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享受主体】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企业
【优惠内容】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2.企业投资经营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条件和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采用一次核准、分批次(如码头、泊位、航站楼、跑道、路段、发电机组等)建设的,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每一批次为单位计算所得并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
(1)不同批次在空间上相互独立。
(2)每一批次自身具备取得收入的功能。
(3)以每一批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政策依据】
1.《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第八十九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6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5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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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政策二】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农村电管站以及收取农村电网维护费的其他单位
【优惠内容】
1.自1998年1月1日起,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
2.对其他单位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91号)
(二)农田水利建设税收优惠
【税收政策一】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享受主体】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自2014年7月1日起,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享受条件】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三)项、第四条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第二条、第四条
【税收政策二】水利设施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对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如水库库区、大坝、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条件】纳税人的土地用于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途。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1989)国税地字第14号)
【税收政策三】农田水利设施占用耕地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享受主体】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单位和个人
【优惠内容】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单位和个人,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享受条件】占用耕地用于农田水利设施建设。
【政策依据】《耕地占用税法》第二条第二款
【税收政策四】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享受主体】收取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自2010年5月25日起,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享受条件】纳税人收取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财税〔2010〕44号)
一、支持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
二、推动涉农产业发展
三、激发贫困地区创业就业活力
四、推动普惠金融发展
五、促进老少边穷地区加快发展
六、鼓励社会力量加大扶贫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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