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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与继承法

主讲老师:尹巧蕊 课程时长:00:48:24 更新时间:2022-05-11 0人已学

各种各样的婚姻家庭与继承问题充斥着我们的日常生活,如何妥善处理,将直接影响到家庭的和睦,婚姻的稳固和社会的安定。 本课程将结合经典真实案例为学员详细讲解婚姻家庭与继承法的相关内容,帮助学员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引导学员依法处理婚姻家庭与继承事宜,妥善解决争端,维护自身的和谐生活。 尹巧蕊老师对法理学、社会学、司法行政制度以及部门法解读有专门的研究。老师善于结合实际进行讲解,让枯燥的知识简单化,曾多次为政府机关、司法行政部门、教育局、企业管理机构等相关从业人员进行辅导并获得良好效果与评价。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

主讲:尹巧蕊

第一章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亲属制度

第三章 结婚制度

第四章 婚姻的效力

第五章 父母子女关系

第六章 离婚制度

第七章 继承法律关系

第八章 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

第一章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这是婚姻家庭立法的指导思想,具有指导性作用,是婚姻家庭法和政策的依据,决定着婚姻家庭立法的性质和内容,也是解释和适用婚姻法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

第一节 婚姻自由原则

所谓婚姻自由,是指公民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限制与干涉。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一、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1.所谓包办婚姻,是指包括父、母在内的第三人,违反婚姻自主的原则,在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愿意结婚的情形下,强迫其缔结婚姻的行为。

2.所谓买卖婚姻,是指包括父、母在内的第三人,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违背男女双方或一方意愿,包办强迫他人缔结婚姻的行为。

3.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除以上情形,其他违反婚姻自由原则,阻挠、干涉他人行使婚姻自由权的行为。

注意:包办婚姻与买卖婚姻的联系与区别

相似处:二者都是违背当事人双方或一方的意愿;采取强制手段强迫当事人结婚;强迫的行为主体是婚姻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所以,包办、买卖的婚姻都属于可撤销婚姻,受害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区别点:第三人是否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

二、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婚姻当事人一方向对方索要一定财物作为同意结婚条件的行为。有时也存在一方当事人的父母向另一方索要财物的情况。

借婚姻索取财物和赠与财物的区别:

1.条件不同

前者的索取是结婚的先决条件,给付一方是被迫的;后者的赠与则是自主、自愿。

2.行为不同

前者是单方行为无互相索要;后者通常是互相赠与。

注意借婚姻索取财物与买卖婚姻是有区别的

  • 第一章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 第二章 亲属制度

  • 第三章 结婚制度

  • 第四章 婚姻的效力

  • 第五章 父母子女关系

  • 第六章 离婚制度

  • 第七章 继承法律关系

  • 第八章 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