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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新政解析

主讲老师:岳老师 课程时长:01:12:43 更新时间:2022-04-26 0人已学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针对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规定执行。那么税收征管政策在最近一年发生了哪些变化呢?  本次课程主要是对2022年国家出台的组合式税费减免政策进行讲解。首先讲述了2022年新政概述,接下来针对加计抵减、公交服务免税征管口径解析,其次是对缓税政策征管问题解析、六税两费减免新政征管问题解析以及留抵退税新政,最后为我们讲解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政策。老师讲解十分精彩,希望对广大学员朋友带来帮助。 岳老师课程讲授通俗易懂接地气,融会贯通,表达洗练到位,实务经验丰富,细致全面的讲解,擅长理论结合联系实际举例说明,思路清晰,解决财务人员政策好懂、分录难做的困境。

税收征管新政解析

主讲:岳老师

目 录

一、2022年新政概述

二、加计抵减、公交服务免税征管口径解析

三、缓税政策征管问题解析

四、六税两费减免新政征管问题解析

五、留抵退税新政

六、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政策

一、2022年新政概述

2022年征管新政梳理:

文件

文号

涉及政策

执行期限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

延续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延长至20221231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税

202211日至2022123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

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02211日至2022123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

六税两费减免扩围

202211日至20241231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2

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下同)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

延长6个月

续表:

文件

文号

涉及政策

执行期限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

加大小微企业、制造业等行业企业退税力度

202241日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

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税

202241日至2022123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

二、加计抵减、公交服务免税征管口径解析

(一)加计抵减政策

1.政策表述

加计抵减10%政策:201941日至202212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加计抵减15%政策:2019101日至202212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2.适用主体的判定问题

总原则: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1)时间段确定的执行口径

20193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4月至20193

20194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

问题1某纳税人在2019331日前设立,但该纳税人一直到331日均无销售收入,如何判断该纳税人能否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以其今后首次取得销售收入起连续三个月的销售情况进行判断。

假设某纳税人20191月设立,但在20215月才取得第一笔收入,其5月取得货物销售额30万元,6月销售额为零,7月提供四项服务销售额100万元。在该例中,应按纳税人5-7月的销售额情况进行判断,即以100/100+30)计算。因该纳税人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按照规定,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问题2某纳税人在201941日以后设立,但设立后三个月内,仅其中一个月有销售收入,如何判断该纳税人能否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假设某纳税人20215月设立,但其5月、7月均无销售额,其6月四项服务销售额为100万元,货物销售额为30万元。在该例中,应按照5-7月累计销售情况进行判断,即以100/100+30)计算。因该纳税人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按照规定,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问题3某纳税人在201941日以后设立,但设立后三个月内均无销售收入。如何判断该纳税人能否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20194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全部为零的,以其取得销售额起三个月的销售情况进行判断。假设某纳税人20215月设立,但其5月、6月、7月均无销售额,其8月四项服务销售额为100万,9月销售额为零,10月货物销售额为30万元。在该例中,应按照8-10月累计销售情况进行判断,即以100/100+30)计算。因该纳税人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按照规定,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2)四项服务销售额的确定

销售额包括全部销售额,包括出口销售额、简易计税销售额、小规模纳税人阶段销售额。如果享受差额计税政策,应按照差额后的销售额参与计算。

3)如果兼营生活服务业和现代服务业,如何判断适用10%加计抵减还是15%加计抵减?

3.纳税申报

1)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15%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2)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3)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纳税人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4.风险提示:

1)发生不得抵扣情形作进项税额转出时,及时调减加计抵减额。

2)利用环开发票,虚增进项税额进而虚增加计抵减额。

  • 一、2022年新政概述

  • 二、加计抵减、公交服务免税征管口径解析

  • 三、缓税政策征管问题解析

  • 四、六税两费减免新政征管问题解析

  • 五、留抵退税新政

  • 六、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