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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项选择题

【2023考季】甲、乙、丙、丁、戊共同投资设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主要从事服装加工,甲、乙是有限合伙人,丙、丁、戊为普通合伙人,全体合伙人经过协商决定由丙、丁担任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在合伙协议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甲、乙、丙、丁、戊的下列行为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

A
甲为合伙企业欠银行的借款提供担保
B
乙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提供担保
C
丙与庚另行设立一家服装加工有限责任公司
D
丁私下将其一辆二手私家车作价10万元卖给合伙企业
E
戊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部分财产份额转让给丙

正确答案:

A  
E  

试题解析

(1)选项AB: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因此,有限合伙人无权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提供担保,但是,有限合伙人为合伙企业提供担保不属于执行合伙企业事务。(2)选项C: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3)选项D: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4)选项E: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本题关联的知识点

  • 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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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点出处

    第十二章 合伙企业法

    知识点页码

    2023年考试教材第3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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