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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撤销、撤回、吊销与注销_2021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高频考点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cyw2021-08-30 14: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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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高频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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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撤销、撤回、吊销与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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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行政许可法律制度

【知识点】行政许可撤销、撤回、吊销与注销

行政许可撤销、撤回、吊销与注销

(一)撤销(“纠错”)

撤销,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取消已作出并已开始生效的行政许可行为的效力,使其从成立时起就丧失效力,从而恢复到许可作出之前的状态的行为。

1.可以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2.应当撤销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3.不予撤销

依照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二)撤回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三)吊销(行政处罚,对相对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制裁)

(四)注销(程序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1)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4)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5)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注:以上内容选自陈小球老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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