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象行政行为的分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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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行政行为的分类
行政立法行为:有权行政机关依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并颁布有关行政管理事项普遍适用的规则的活动,包括“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
其他抽象行政行为:主要指行政机关针对广泛的、不特定的人或事制定效力级次在行政法规、规章以下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的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的特征
对象的普遍性:以普遍的、不特定的人或事为对象,不针对特定的、具体的人或事。
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对某一类人或事具有约束力,不仅适用于当时的行为或事件,而且适用于将来发生的同类行为或事件。
准立法性:具有普遍性、规范性、强制性。
不可诉性:抽象行政行为一般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直接对象,但某些抽象行政行为(并非全部)依法可以作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的“一并”审查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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