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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服务实务冲刺考点速记手册:纳税人的权利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刘佳慧2021-10-20 13:27:35

税务师考试备考中,涉税服务实务第二章速记知识点并不是特别多,小编整理了“纳税人的权利”相关知识点,考生朋友们快来看看吧!更多知识点请参考2021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冲刺考点速记手册,建议收藏>>>

涉税服务实务冲刺考点速记手册:纳税人的权利

纳税人的权利

1.知情权。

2.保密权。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将依法为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密。但根据法律规定,税收违法行为信息不属于保密范围。

3.税收监督权。

4.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

5.申请延期申报权。

6.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其中,特殊困难:

(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7.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

适用范围

具体规定

纳税人发现

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可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多缴税款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税务机关发现

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

8.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

(1)减税、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

(2)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9.委托税务代理权。

10.陈述与申辩权。

11.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权。

12.税收法律救济权。

(1)行政复议。

(2)行政诉讼。

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3)行政赔偿。主要包括:

①纳税人在期限内已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未立刻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

②税务机关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措施不当,使纳税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

13.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

14.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

注:以上《涉税服务实务》内容由东奥教务团队整理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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