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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服务实务冲刺考点速记手册: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刘佳慧2021-11-04 17:24:19

备考税务师的同学们,现在正处于税务师备考的冲刺阶段!目前已经进入了新一章节的学习,小编整理了一些重要知识点,相信对大家备考非常有帮助,一起来看看吧!更多重要知识点请参考2021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冲刺考点速记手册,建议收藏>>>

涉税服务实务冲刺考点速记手册: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

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

一般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行为,应确认销项税额,同时,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抵扣。

(1)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①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总结:视同销售】

a.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

对内: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对外:作为投资、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无偿赠送

b.购进的货物→对外:作为投资、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无偿赠送

【重磅提示】购进的货物,对内: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不需要视同销售。如果购进的货物,已经抵扣进项税额,应按照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2)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①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②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提示】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自然人)。自然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不需要视同销售。

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注:以上《涉税服务实务》内容由东奥教务团队整理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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