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的设立和生效有哪些条件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 责编:卢露 2022-03-09 15:2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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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奥注册会计师

2022-04-07 10:49:01

质权的设立和生效有哪些条件

一、质权的设立条件:

1.动产质押

动产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2.权利质押

(1)证券权利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基金份额与股权

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3)知识产权

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4)应收账款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是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机构。

二、质权生效条件:

设定必须移转质物的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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