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征税范围是什么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 责编:韩旭 2019-05-22 16:5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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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奥注册会计师

2022-04-30 15:58:07

消费税征税范围是什么

消费税征税范围是:

(1)生产应税消费品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3)进口应税消费品

(4)零售应税消费品(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超豪华小汽车)

(5)批发应税消费品(卷烟)

消费税是对消费品和特定的消费行为按流转额征收的一种商品税。

消费税纳税环节:

纳税环节相对单一:除卷烟和超豪华小汽车这两类消费品存在消费税的双环节课征外,其他应税消费品的纳税环节具有单一性。在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的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在生产、批发、进口环节不缴纳消费税;其他在进口环节、生产环节(出厂环节,特殊为移送环节)、委托加工环节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在之后批发、零售环节不再缴纳消费税。

消费税税目

目前,确定征收消费税的只有15个税目;有的税目还下设若干子税目。

在学习消费税税目时应注意的问题:

(一)烟

子目:1.卷烟;2.雪茄烟;3.烟丝。

卷烟生产、进口和批发环节均采用从量加从价的复合计税的方式。

目前,我国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采用复合计税方式,11%的从价比例税和0.005元/支的从量定额税。

雪茄烟和烟丝执行比例税率。

(二)酒

子目:1.白酒;2.黄酒;3.啤酒;4.其他酒。

白酒采用复合计税的方法。

对以蒸馏酒或食用酒精为酒基,具有国食健字或卫食健字文号且酒精度低于38度(含),或以发酵酒为酒基,酒精度低于20度(含)的配制酒,按“其他酒”10%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其他配制酒,按白酒税率征收消费税。

啤酒(220元/吨和250元/吨)、黄酒采用定额税率。

果啤属于啤酒税目。

葡萄酒按照“其他酒”征收消费税(葡萄为原料的蒸馏酒除外)。

调味料酒不属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饮食业、商业、娱乐业举办的啤酒屋(啤酒坊)利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应当按250元/吨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三)高档化妆品

征收范围包括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高档护肤类化妆品是指生产(进口)环节销售(完税)价格(不含增值税)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的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护肤类化妆品。

不含舞台、戏剧、影视化妆用的上妆油、卸妆油、油彩。

(四)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铂金首饰在零售环节纳税,税率5%;

其他非金银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在生产(出厂)、进口、委托加工环节纳税,税率为10%。

(五)鞭炮、焰火

不含体育用的发令纸,鞭炮药引线。

(六)成品油

1.汽油

2.柴油

3.石脑油(也称化工轻油)

4.溶剂油

5.航空煤油(暂缓征收)

6.润滑油

7.燃料油(也称重油、渣油)

(七)小汽车

子目:1.乘用车;2.中轻型商用客车;3.超豪华小汽车。

含9座内乘用车、10~23座内中型商用客车(按额定载客区间值下限确定)。

电动汽车以及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等均不属于本税目征税范围,不征消费税。

超豪华小汽车为每辆零售价格13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

(八)摩托车

取消气缸容量250毫升(不含)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车消费税。

(九)高尔夫球及球具

包括高尔夫球、高尔夫球杆、高尔夫球包(袋)、高尔夫球杆的杆头、杆身和握把。

(十)高档手表

包括不含增值税售价每只在10000元(含)以上的手表。

(十一)游艇

本税目只涉及长度、材质、用途等项符合标准的机动艇。

(十二)木制一次性筷子

【提示】范围窄——木制且一次性。

(十三)实木地板

含各类规格的实木地板、实木指接地板、实木复合地板及用于装饰墙壁、天棚的侧端面为榫、槽的实木装饰板,以及未经涂饰的素板。

(十四)电池

范围包括:原电池、蓄电池、燃料电池、太阳能电池和其他电池。

(十五)涂料

涂料是指涂于物体表面能形成具有保护、装饰或特殊性能的固态涂膜的一类液体或固体材料之总称。自2015年2月1日起对涂料征收消费税,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含量低于420克/升(含)的涂料免征消费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三)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五)经营所得,是指: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九)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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