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两个特殊税务管理规定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 责编:鱼羊 2020-08-19 13:2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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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02 21:25:54

契税两个特殊税务管理规定

> > > > 契税两个特殊税务管理规定

1、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可持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原件及相关材料办理契税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应予受理。

2、购买新建商品房的纳税人在办理契税纳税申报时,由于销售新建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被税务机关列为非正常户等原因,致使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税务机关在核实有关情况后应予受理。

> > > > 契税征收管理的规定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2、纳税期限: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的10日内办理纳税申报。

3、纳税地点:在土地、房屋所在地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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