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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预习阶段学习打卡——保险人、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cyw2022-01-18 09:4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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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预习阶段学习打卡——保险人、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

【保险人、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

1.保险人(保险公司)

(1)保险公司的设立条件

①保险公司的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②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③设立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

(2)保险公司的终止

①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合并、分立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

②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管);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

2.保险代理人

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

(1)保险代理人是保险人的代理人;

(2)保险代理人必须与保险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3)保险代理人以保险人的名义,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为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

(4)保险代理人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

3.保险经纪人

保险经纪人是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

(1)保险经纪人是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实施保险经纪行为,保险经纪人既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也不是任何一方的代理人,它是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经营组织。

(2)保险经纪人是专门从事保险经纪活动的单位,而不能是个人

(3)与保险代理人不同的是,保险经纪人是接受投保人的委托,代表的是投保人的利益。但其佣金一般由“保险人”支付。

保险代理人VS保险经纪人


保险代理人

保险经纪人

维护利益主体

保险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

地位

保险人的代理人

既不是保险合同当事人、也不是任何一方的代理人,它是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经营组织

名义

以保险人的名义

以自己的名义

身份

单位or个人

只能是单位,不能为个人

佣金支付主体

由保险人支付

一般有保险人支付,可以依合同约定由投保人支付,但不得同时向双方收取佣金

注:以上预习阶段学习打卡内容选自陆中宝老师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预习班授课讲义

以上就是东奥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保险人、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相关内容。2022年中级会计考试时间已经确定,考生们要积极备考,希望大家都能取得中级会计师资格证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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