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2】法的分类与渊源(★★)
1.法的分类
【提示1】特别法与一般法关系:例如《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与《民法典》“总则”编的相关规定;《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与《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动合同的规定。
【提示2】实体法和程序法:如《民法典》属于实体法,《民事诉讼法》属于程序法;对于具体的法律而言,其中往往既有实体法,又有程序法,《公司法》中不仅规定了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也规定了相关主体行使权利的程序。
【记忆口诀】内效制普根,内容很诚(程)实,小(效)三特一般,目的开公司(私),创发成不成。
【考题1·单选题】下列对法所作的分类中,以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为依据进行分类的是( )。(2011年)
A.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B.根本法和普通法
C.实体法和程序法
D.一般法和特别法
2.法的渊源
(1)宪法
宪法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法律
①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②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③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3)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为实施宪法和法律而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4)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②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特别行政区的法
全国人大制定的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及特别行政区依法制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的、在该特别行政区内有效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属于特别行政区的法。
(6)规章
①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②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7)国际条约
如《联合国宪章》、《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等。
【提示1】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在没有明确法律依据时,习惯和判例中的内容不能成为法律。故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判决书只是一种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不能作为法的形式。
【提示2】某公司章程、某大学章程不能作为法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