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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抢跑:担保物权(二)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张芳铭2022-04-14 15:55:06

如若你想征服世界,你就得先征服自己。备考税务师考试的考生朋友们,想要在2022年取得税务师证书,就一定要在预习阶段提前做功课,坚持完成每日的打卡,才会成就更美好的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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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抢跑:担保物权(二)

【内容导航】

担保物权

【所属章节】

第八章 物权法律制度

【知识点】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二)

一、质权

1.概念

质权,是指债权人于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可以就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移转占有而供担保的特定动产或者权利卖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包括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2.质押财产

类型

范围

动产

除依法禁止转让的动产以外的动产

权利

1.汇票、本票、支票;2.债券、存款单;3.仓单、提单;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6.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提示】不动产、不动产物权(如,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经营权、海域使用权等),不得质押,可以抵押。

3.质押合同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4.质权的设立

财产

质权设立

动产

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成立

权利

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3票、3单、1券”)

(1)有权利凭证:自交付权利凭证之日起设立

(2)没有权利凭证的: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

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应收账款

二、留置权

1.概念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当债务人逾期不履行与该动产有关的债务时,可以留置该动产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

2.成立条件

(1)须债权人依法占有债务人的特定动产。

(2)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与留置财产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3)须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获清偿。

3.留置权的行使

(1)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60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2)留置权人变价处分权的行使须先行催告,未经催告,不得径行变卖留置财产。债务人在催告期内仍不履行债务,债权人方可行使变价处分权。

(注:以上内容选自慧慧老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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