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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注会经济法重要知识点: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刘佳慧2022-05-13 14: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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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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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均>3h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备考正在进行中,经济法知识点繁杂,记忆起来容易混淆!小编整理了经济法科目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大家备考有所帮助!注会经济法备考需要日积月累,快随小编一起学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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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注会经济法重要知识点: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

【内容导航】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

【所属章节】

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第六单元 建设用地使用权

【知识点】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

1.以无偿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2.以有偿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1)居住用地70年;

(2)工业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3.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4.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解释:

关于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1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述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注:本文知识点整理自东奥郭守杰老师-基础精讲班课程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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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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