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_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五章预习知识点
天才在于勤奋,成功在于积累,没有人能够随随便便成功,为助力考生备考中级会计考试,小编整理了中级会计预习阶段的知识点,一起来学习吧!
【知识点】房屋租赁合同
1.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1)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
①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承租人不得优先购买;
②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承租人不得优先购买;
③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2)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
2.房屋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
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3.房屋租赁合同效力
(1)无效的房屋租赁合同
①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②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③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2)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4.“一房多租”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1)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2)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3)合同成立在先的。
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学习内容选自黄洁洵老师2021年《中级经济法》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