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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与法定的关系_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必备知识点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zhangfan2022-05-11 14:11:30

做任何事情都要有始有终,坚持把它做完,千万不要轻易放弃。2022年中级会计备考基础阶段学习已经开始了,希望大家能坚持自己的选择并为之付出努力!

约定与法定的关系_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必备知识点

【知识点】约定与法定的关系

【所属章节】

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第四单元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内容导航】

1.法定

2.先法定后约定

3.3.先约定后法定

中级会计

约定与法定的关系

1.法定

大多数法律条文属于这类,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得与法律规定相抵触,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2)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3)监事每届任期为3年。

2.先法定后约定

在法定的范围之内公司章程可以自由规定,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2)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

(3)公司为他人(非股东.非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4)公司对外投资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3.先约定后法定

公司章程对其可以100%自由规定,只有公司章程未规定的,才看《公司法》的规定,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但是,全体股东可以事先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

(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3)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4)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公司章程对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相关知识点选自郭守杰老师《经济法》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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