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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账”被查,财务也会被抓?一定要注意!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东奥实操2022-05-12 14:15:43

最近,有朋友问作为内账会计,发票给外账了,内账是结合老板的意思做的,作为内账会计应该不承担什么风险了吧?

其实我看到这个问题的时候,内心是崩溃的,为什么崩溃呢?那是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不得账外建账,企业设两套账属违法。会计人员是要承担责任的!

今天给大家分享实实在在的案例,让各位同行明白其中的风险!

01

内账也会被查

确定偷税后也会被判刑


黄某惠和陈某梅受雇于付某博成立的“厦门XX工贸有限公司”做财务,2013年11月至2016年7月间,在明知厦门*森工贸有限公司等23家公司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协助主犯付某博记录“内账”、虚构合同、资金走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事务,税额合计2.57亿元。

尽管系从犯,但鉴于其犯罪事实及后果,两人最终被法院判决:

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

就这样,两个刚毕业涉世未深的年轻人因协助虚开发票,记录“内账”,虚开税额高达2.57亿元,被判7年!接到判决书后,哭成泪人,追悔莫及。

可见,虚开行为切不可取啊!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2

为什么被抓的总是会计?


当税局真正去稽查的时候,不是去办公室和老板唠嗑,第一个首先去的就是财务的办公室,拔走U盘,扛走主机都是存在的,特别是2017年会计法变更,加强了对会计从业人员的法律约束,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明确列入了法律监督范围。

同时加大了对提供虚假财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由之前的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直接上升为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

修改后

第三十八条    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本法所称会计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第四十条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

会计人不要以为有了初级证书就安枕无忧了,还要多多关注会计准则,恪守职业操守,千万不要耍小聪明,违法必究,别人已经用自己的亲身经历替你证明了


03

财务应该如何防范虚开?


一、首先从取得增值税发票企业的财务处理上看,往往有如下特征哦!

1、虚拟购货,签订假合同或根本没有采购合同;

2、没有入库单或制造假入库单,且没有相关的收发货运单据;

3、进、销、存账目记载混乱,对应关系不清;

4、在应付账款上长期挂账不付款,或资金来源不明;

5、从银行对账单上看,资金空转现象较为明显,货款打出后又转回;

6、与客户往来关系单一,除“采购”“付款”外,无任何其他往来;

7、与某个客户在采购时间上相对固定和集中,资金进出频繁;

8、采购地区相对集中。

二、根据以上疑点,可进一步追查其业务往来单位,若存在下述情况,迹象则更加明显:

1、供应商大多是个体私营者且经营期限并不长,在这些企业中,有的未按规定进行年检,有的经营期限已过,有的则被工商部门吊销;

2、经营范围广、品种齐全,如建筑材料、五金交电、化工原料、纺织塑料、汽车配件、电子产品、照像器材、农副产品等不一而足;

3、注册地址含混不清,东拼西凑,查无实处;

4、有的企业根本不存在,而是盗用他人名号进行违法活动。

如果取得的发票存在上述疑点或问题,应暂缓付款和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及时向税务机关求助查证。尤其是对大额购进货物,或者是长期供货人突变开票方名称、开户行及账号信息的,更应重点核查。

发票查询途径:

(一)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查询发票。

(二)通过各省税务局网站查询发票。

(三)通过12366语音自助查询发票。

(四)微信关注发票通平台可以扫码查询发票。

(五)直接到税务机关查询。以上方法不能有效确定虚假发票的情况下,可以持发票原件直接到管辖本企业的税务部门求助,确认发票真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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